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人到3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现代教育发展学院办理。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设立,由7-9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修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时所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含校公选课)达到1.8及以上。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参照执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获得毕业证书。
(三)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尚未解除。
(四)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符合学校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要求者,经批准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对于获得多个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只发一本学位证书,所授各类学位情况在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相关材料,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二)复核。教务处对各教学院上报的初审通过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三)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复核名单,按照本办法的条件和规则进行审议,作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四)颁发证书。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申请授予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士学位补授
第十条已从学校结业但在校期间因课程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原因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结业后两年内,学校给予一次重修或答辩的机会,成绩合格后,
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补授学位。
第十一条毕业时所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含校公选课)未达到1.8(不含),或在校期间因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尚未解除,而没有授予学位者,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或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项目三等奖及以上者,集体项目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者;或省级及以上学会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奖项三等奖及以上,集体项目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者(凭获奖证书)。
(二)考取硕士研究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凭录用文件、函或通知)。
(三)应征入伍或考取选调生者。
(四)被选拔为西部志愿者或大学生村官。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申请时间:每年11月1日—20日,6月20日—30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存在上述情形的毕业生,可向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准确填写《衡阳师范学院毕业生补授学位证书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二)经申请人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由学院统一报至教务处复核。对符合规定的学生申请,经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核同意、报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对通过审批的毕业生补授学士学位。毕业生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四条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审决议为最后决议。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情况,一经确认,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或做出更正。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向被撤销学位者追回学位证书;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衡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校教字[2021]3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