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系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衡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系实施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章 处 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受到刑事、治安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劳动教养、行政处罚或受到刑罚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通知家长到校共同教育)、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通知家长到校共同教育)、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负担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3、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通知家长到校共同教育)、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通知家长到校共同教育。
3、因私拉电线、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等引起消防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擅自租房居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通知家长到校共同教育。
6、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 对品行步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贫困学生资助金、助学贷款者,除退还相应金额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故意破坏学院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藏匿、出售、服用违禁类药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或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调戏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通知家长到校共同教育。
9、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并统战家长到校共同教育;
2、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1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分并通知家长到校共同教育:
(一)学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学生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未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其他作弊行为。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非法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私自下河、下塘洗澡、游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贡献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或超过一年未按期解除者,给予开除学处
分。
第三章 从重与从轻
第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1、情节特别轻微者;
2、能主动成人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3、积极制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属实者;
4、受胁迫或诱骗者;
5、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条差困难者;
4、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5、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6、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7、涉外活动违纪者;
8、群体性违纪行为为首者;
9、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10、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