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编辑:体育科学学院   时间:2023-09-01 点击: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计字139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衡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校学生热爱所学专业,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毕业后献身祖国的建设事业,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凡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种类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个等级。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及标准

一、特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2‰比例推荐评选,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二、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5%比例推荐评选,标准每生每学年1000元;

三、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10%比例推荐评选,标准每生每学年500元;

四、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15%比例推荐评选,标准每生每学年300元。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诚信为人,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违纪现象。

3.体育成绩达标,有良好身体和心理素质。

4.成绩特别优秀。考试科目单科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考查科目成绩为“优秀”(音乐、体育、美术等专业学生的非专业考试科目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

5.学年综合测评排名班级第一。

6.大三、大四年级学生的外语成绩必须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优良分数线。

二、一等奖学金

1.德育、体育和身心健康要求与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相同。

2.学年各科平均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考试科目单科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考查科目成绩为合格。

3.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10%。

4.大三、大四外语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优良分数线。

三、二等奖学金

1.德育、体育和身心健康要求与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相同。

2.学年各科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考试科目单科成绩75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为合格。

3.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20%。

四、三等奖学金

1.德育、体育和身心健康要求与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相同。

2.学年各科平均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考试科目单科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为合格。

3.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30%。第五条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特等奖学金和一、二、三等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在综合测评基础上,按条件和比例评定上一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2.优秀学生奖学金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在本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评奖结果进行审核,各教学院应加强教师的教学与考试管理,做到学生的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因审核不符合获奖条件而被取消的名额,各二级学院不再补报,特等奖学金的评审结果在学生工作处网站向全校公示后,由学生工作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附则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衡阳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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