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自主性,促进学生 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和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 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本科专业学制以教育部对各专业本科规定学制为准。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标准学制或基本学制)。
第五条 在籍学习年限一般为3-6年,学生应当在最长在籍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难以 达到毕业要求,允许延期完成学业;提前及延期毕业管理按照学 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六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是课程内容的一个量化指标。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原则上本科专业学生应修读学分数在160-170之间。
第七条 学分计算
(一)一般理论课程,每16-18学时计1学分;
(二)实验、实训课程、讲座类、听力课程等,每32-36学时计1学分;
(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设计、见习、实习、研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每周计1学分;
(四)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
(五)军事理论课,每18学时计1学分。
第八条 学分绩点
(一)学分绩点是全面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双重量化指标,是决定学生评优评先、奖学金等级及申请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 学分绩点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二)绩点计算方法
为便于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统一评价,特制定五档等级制与百分制、百分制与成绩绩点的换算办法,具体如下:
1.五档等级制与百分制及成绩绩点换算方法为:
等级 | 分数 | 绩点 |
优秀 | 95 | 4.5 |
良好 | 85 | 3.5 |
中等 | 75 | 2.5 |
及格 | 65 | 1.5 |
不及格 | 59分及以下 | 0 |
2.百分制成绩与绩点换算方法为:
分数 | 绩点 |
90-100 | 4.0-5.0 |
80-89 | 3.0-3.9 |
70-79 | 2.0-2.9 |
60-69 | 1.0-1.9 |
59分及以下 | 0 |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学期或学年或毕业) 平均学分绩点=Z (课程学分×成绩绩点)/2课程学分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学生选课
第九条 各类课程按照属性可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十条 必修课原则上不需要选课,根据各学院的教学安排,可自动生成上课学生名单。选修课由教务处下发通知,组织学生 用学分制管理系统进行选课。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遵循课程间先修后续关系,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 课,确保课程之间的系统性、连贯性。
第十二条 上课学生名单一律以学校公布的名单为准,擅自听课、考试者,其成绩一律不予认可。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考试原则上以百分制记 成绩,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百分制或五档等级制。所有课程不论采取何种考核方式,均须取得60分(及格)及以上成绩方可 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由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多元化考核评价,采取形成性评价,注重过程考 核,过程考核成绩应占总评成绩的30%以上。同一门课程的不同 教学班成绩构成比例应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完整记入本人档案。学生修读同一门课程,在正常考核、补考(补考卷面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 的,记60分)、缓考、重修成绩中,选择最高分作为该门课程最 终成绩。
第六章 补考、重修与辅修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学生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修课应当重修,选修课可以重 修或另选。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考,同一门课程重修 不超过2次。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补考而应当申请重修:
(一)通识类任选课、军训、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课程考核未通过的;
(二)学生无故缺考、考试违纪、舞弊的;
(三)学校其他规定不得补考的。
第十八条 所修课程已经取得学分,但希望提高学分绩点,学生可申请重修。
第十九条 课程重修应当由学生主动申请,并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课程重修一般跟随本专业低年级相同课程进行,学校 可视具体情况另行开班重修。
第二十条 有兴趣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主动向学校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第七章 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课程安排时间有冲突、疾病等特殊原因,可按照规定申请课程免听。
第二十二条 免听学生要提交免听申请表,并按时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免听课程的平时成绩考核合 格,方可参加课程考试。学生免听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审批。每学 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2门。
第二十三条 因转学、转专业、年级变动、课程调整、校际交流、联合培养等情况,学生可根据所修课程内容及要求申请课 程免修。课程免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专业必修课、政治理论课、必修的德育课、体育课、军事教育、技能操作课、集中性实践环节(见习、实习、 研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含有实验(或实训)环节的课程 等,原则上不允许免修。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本科毕 业证书。学生在规定学制结束之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六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符合国家及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学生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结业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 限内,可申请重修,达到毕业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颁发肄业证书。被 开除学籍或无肄业证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供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费缴纳
第二十九条 学生重修、辅修等应缴纳的学费,按《衡阳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试行)》(校财字〔2020〕 1号)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19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衡阳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校教字〔2020〕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衡阳师范学院章 程》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衡阳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 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 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 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 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对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 入学手续,再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教务处牵头组织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国家 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 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提交本人申请、身份证明、录取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初审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办理 相关手续。
新生一般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 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 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相关学生应当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向 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应当先到计划财务处缴纳 规定的学费,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属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 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 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 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科专业学制以教育部对各专业本科规定学制为准。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标准学制或基本学制)。
第九条 学生在籍学习年限一般为3-6年,应当在最长在籍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 册。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允许延期完成学 业;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必须办理申请与缴费手续。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考核 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班级鉴定、 个人确认、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 课的学生,必须有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 明,由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体育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 可安排上体育保健课,成绩及格后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且该课程不能参与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 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衡阳师范学 院本科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为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 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进入第三、四学年的;
(二)有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文科类、理科类跨类转专业;
(四)以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十九条 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考核,达到转入专业要 求者,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需补修课程学分达到16个学分及以上者,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当按转入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当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转学按照《衡阳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学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一般为六周)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四)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五)因某些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为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 期间发生的事故一律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康复,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学校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
(三)学生复学后,按照就读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业预警不是一种处分,而是一种对学生的学业警示。学业预警由各学院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有针对性地 制订相应补救和帮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学业预警:
(一)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期计划修读学分标准,学生在一学期内未获得学分数达到或超过10学分者,给予学业预警;
(二)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年计划修读学分标准,学生在一学年内未获得学分数达到或超过16学分者,或入学以来, 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积达16学分及以上的,给予退学警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期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学费,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的;
(四)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五)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生理疾病和严重心理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年计划修读学分标准,经退学警示后,其后任一学年内未获得学分数达到或超过16学分者;
(七)入学以来,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积达25学分及以上的;
(八)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经校长办公会议 研究同意,学校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 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 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 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此类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 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评议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另行办理。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 书。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符合国家及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 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者,学生可以申请提前 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及格课程10学分以上(含 10学分)的学生应当申请留校延期修读,不及格课程10学分以下 的学生可申请结业。选择留校延期修读者,需制定“延修学习计 划”,经批准后学籍调整至下一年级,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学生 在籍期间,只能延修一次。选择结业者,在毕业后一年内,且在 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达到毕业条件的可向学 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已达最长 学习年限的学生,不得再申请修读课程或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颁发肄业证书。被 开除学籍或无肄业证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时,应当有合 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生申 请,学校审查,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修改相应信息。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 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 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 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 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从2019级学生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衡阳师范学院学生课程考试守则
第一条 考生必须凭准考证、校园卡或身份证等证件参加考试。未带证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如 准考证、校园卡、身份证遗失者,应及时到相关部门补办。因时 间关系,来不及补办者必须由所在学院(部门)出具身份证明, 证明上须贴上本人近照,并加盖学院(部门)骑缝章,报教务处 确认后,方可作为参加考试的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考生应在考试开始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并按监考老师的安排就座,未按要求就座视为考试违纪。考生不得迟到,因 特殊原因迟到时,应向监考老师申述理由,经监考老师同意后, 方可参加考试。迟到十五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 按缺考处理。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将座位周围地面上、课桌上、课桌内的各种纸张清除干净。开考后,监考老师发现考生座位有 与考试相关的纸张,一律认定为考生携带。除开卷考试外,考生 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其它任何物品进入考场。已带入的物品 (如考核相关书籍、手机等具有储存或发送功能的电子设备)一 律集中至监考老师指定地点存放。考生不得自带草稿纸参加考试。
第四条 开考三十分钟内,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开考三十分钟后经监考老师同意可以交卷离开考场。考试进行中,考生不得 随意离开考场,确有特殊原因需离开考场者,必须举手示意并经 监考老师批准方可离开;否则监考老师有权中止其考试。
第五条 考试开始后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 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或草稿 纸。不遵守考试纪律,实施了违纪、作弊的考生,应立刻中止答 卷,并在《学生违纪舞弊情况登记告知书》上签字后离开考场, 不得影响其他考生考试与考场秩序;考生拒签的,由监考老师写实情况、签字,并报教务处。
第六条 考生提问请先举手向监考老师示意,得到允许后,方可提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凡涉及试 题内容的疑问,请勿向监考老师询问。
第七条 实行标准化考试的课程,考生必须按要求用铅笔或签字笔填涂答卷;因填涂错考生信息而导致无课程成绩的,由考 生自己负责。
第八条 在考试半个小时后答题完毕者,可向监考老师举手示意交卷,待监考老师将试卷收回后立即离开考场,并保持考场 内的安静。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按照草稿 纸、试卷、答题卡的前后顺序整理好,将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在 座位上,等待监考老师查验完成后,根据其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严禁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处理。考生 交卷离场之后不允许再次进入考场。
第九条 在考试期间,必须保持考场设备的完整,不准随意占用考场,或搬动桌椅。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人考场,不 得影响考试正常进行及考场秩序,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或 交换答案。
第十条 凡学生考试违纪或者考试作弊者,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衡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人到3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 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 位的日常工作委托现代教育发展学院办理。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设立,由7-9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分委员会主 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应为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修满了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 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并且有从事科学 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时所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含校公选课)达到 1.8及以上。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获得毕业证书。
(三)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毕业时尚未解除。
(四)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符合学校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管理规定要求者,经 批准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对于获得多个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只 发一本学位证书,所授各类学位情况在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相关材料,提出 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报教务处 审核。
(二)复核。教务处对各教学院上报的初审通过名单和相关证 明材料进行复核。
(三)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提交的复核名单,按 照本办法的条件和规则进行审议,作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四)颁发证书。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的学 士学位授予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申请授予 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士学位补授
第十条 已从学校结业但在校期间因课程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论 文(设计)答辩未通过原因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结业后两年内, 学校给予一次重修或答辩的机会,成绩合格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 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补授学位。
第十一条 毕业时所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含校公选课) 未达到1.8(不含),或在校期间因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 分,毕业时尚未解除,而没有授予学位者,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 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或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 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项目三等奖及以上者,集体项目一等奖 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者;或省级及以上学会组织 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奖项三等奖及以上,集体项目一等 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者(凭获奖证书)。
(二)考取硕士研究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者或事业编制 (凭录用文件、函或通知)。
(三)应征入伍或考取选调生者。
(四)被选拔为西部志愿者或大学生村官。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时间:每年11月1日-20日,6月20日-30日;其 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存在上述情形的毕业生,可向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准确填写《衡阳师范学院毕业生补授学位证书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二)经申请人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审查,学院学位分委会主席签署意见,由学院统一报至教务处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学生申请,经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核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对通过审批的毕业生补授学士学位。毕业生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决议宣布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审决议为最后决议。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情 况,一经确认,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或做出 更正。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湖南省人民政 府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向被撤销学位者追回学位证书;通知被撤销 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 可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衡阳师范学院学士 学位授予办法》(校教字[2021]3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 解释,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