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教练员的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调动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对运动队的科学管理,提高运动队体育竞技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练员职责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训练水平。
2.制订科学、合理的训练计划,每学年开学的第二周和结束前一周必须向学院提交年度训练计划和年度训练总结。
3.坚持常年训练(含学期日常训练和寒暑假集中训练),每周训练不得少于2次,每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4.教练员做好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学习、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教练员是学生训练与比赛期间的第一责任人,发生以下情况,一经查实,将由学院行政会议作出处分决定:学生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教练员未及时制止;以教练员的身份私自收取学生训练费、外出参赛费等费用;教练员私自带队外出比赛;教练员与学生发生违反师德师风的关系。
5.教练员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及时向学院上报年度训练计划、训练笔记,按计划进行训练和比赛,禁止无故缺训或缺赛。外出参赛返校后及时呈交相关材料,并与领队一起完成参赛总结等工作。未完成年度比赛任务或未及时提交材料的教练员由学院酌情给予告诫、警告的处理或撤销教练员身份的决定。
6.做好运动员的医务监督和伤病防治工作预案。在训练和比赛中出现重大伤病及时上报学院领导,比赛前组织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签订赛风赛纪承诺书和安全责任书。
二、教练员聘任
1.教练员实行聘任制。实行教练员竞聘演讲制度,演讲内容包括:运动队的现实情况、训练任务、训练目标、年度训练计划、未来三年训练计划安排等。竞聘演讲由分管教学训练副院长组织系主任(分管竞赛)和各教研室主任及同行评议,评议结果提交学院行政会议进行研究。
2.学院将根据当年不同运动项目发展和对外参赛需要等情况,确定当年各项目教练员的岗位,设置数额。专业组比赛项目由各教研室上报教练员名单,由院长召开学院行政会议研究通过后正式下达组队训练通知。
3.每名教练员原则上只能参与一个竞赛项目的组队、训练及比赛任务。如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竞聘同一项目教练员岗位,由分管训练副院长将其各自竞聘表现提交学院行政会议进行研究。
4.教练员归属于本教研室,原则上只能承担本教研室项目的教练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跨教研室项目任教,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衡阳师范学院体育科学学院教练员申请表》,由院长召开学院行政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任教。
5.个别项目如无专项教师,或该项目有专项教师但学院认为不适合担任教练员,经学院行政会议决定可从其他相关专项教师中聘任,必要时,也可以从校外聘请专项技能突出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6.第一教练员任期为叁年,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作适当延长,个别项目若急需调整教练员时需上报学院,由院长召开学院行政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
7.学院根据教练员的阶段训练情况和实际需要,有续聘、停聘和解聘教练员的权利。
三、教练员权利
1.主教练在训练安排方面具有制定和实施训练计划权。
2.主教练在选拔和调整运动员方面具有人事权。
3.教练组成员在业务训练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支配权。
4.教练组成员在后勤服务方面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经费管理
1.各运动队的经费来源包括:学校或学院拨款、企业或个人赞助、运动队业余替单位或个人打比赛结余收入等。
2.各运动队主教练为运动队经费使用责任人,负责运动队训练比赛等活动的开支和报账。其他教练员为监督人,拥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3.运动队经费使用制度是保障运动队长远发展的必要制度,各运动队在接受企业或个人赞助、运动队业余替单位或个人打比赛结余收入等情况下,应口头或书面(较大金额)按程序报告,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分管副院长、院长逐级批准后方可使用。教练员不能擅自克扣学生和其他教师的训练补助等经费。造成重大影响者由行政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4.未列入参赛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参赛。根据具体情况,学院将进行研究,采取“以赛代训”、“提供车旅”、“只赛不奖”、“自筹经费”等形式批准参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