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科学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文字:体育科学学院   编辑:体育科学学院   时间:2023-02-2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衡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如在各项比赛报名时为我校注册在籍在校学生,赛事结束时已毕业的获奖学生,也适应相应奖励条件。

第三条 凡我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实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研究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采用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予以表彰。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奖励的管理机构为学校学生工作处。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奖项

一、个人奖

1.奖学金

1.1.国家奖学金

1.2.国家励志奖学金

1.3.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1.4.“春华秋实”奖学金

2.综合奖

2.1.三好学生标兵

2.2.三好学生

2.3.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2.4.优秀学生干部

2.5.优秀毕业生

2.6.优秀团干

2.7.优秀团员

2.8.优秀学生党员

2.9.社会活动奖

3.单项奖

参加国家、省、市及学校组织的各项竞赛所设立的奖项

二、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

2.先进团支部

3.文明和谐示范宿舍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春华秋实”奖学金的评选按照《衡阳师范学院“春华秋实”奖学金管理与评定办法》执行。

第九条 社会活动奖评选条件:

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爱心帮援、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具有榜样作用并获得积极的社会影响,按就高原则奖励200元(校级)、300元(地市级)、500元(省部级)、1000元(国家级)。对事迹特别突出者,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条 “三好学生”及标兵的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素质;关心集体,尊敬师长,生活俭朴。

2.学年平均成绩排名班级前15%,学年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15%。

3.体育成绩达标,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二、三好学生标兵

1.校级三好学生,特等奖学金获得者。

2.凡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优先推荐参评。

“三好学生”及标兵分别按6%、2‰的比例评选。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

1.本学年担任学校社团联合会、军事技能教导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干部,各二级学院学生机构、班委干部,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号召力。

2.学年平均成绩排名班级前30%,无补考科目。学年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30%。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

4.体育成绩合格,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1.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三名。

2.凡在本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期间,某项工作受到省级以上奖励或被校级以上媒体报道两次以上的,可优先推荐参评。

“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分别按4%、2‰的比例推荐参评。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品德优良,行为规范,在校学习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2.学习成绩优秀,所有学年单科成绩在良好以上。教育实习(实践)成绩为优秀。在校期间,评过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3.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满足毕业条件的,可优先评选,不受评选指标限制。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或湖南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特困家庭毕业生或身体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推荐参评:

1.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含优秀党、团员及干部)。

2.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并获得过国家级和省级奖励。

3.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满足毕业条件的,可优先评选,不受评选指标限制。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或湖南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特困家庭毕业生或身体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校级优秀毕业生的推荐名额控制在各二级学院毕业生总人数的6%以内,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推荐名额以《关于评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风正、学风好,人际关系和谐,班级凝聚力强。班集体学习风气浓厚,学习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60%以上,学年平均成绩居本二级学院同年级前列;课程成绩和英语过级优良率排名居本二级学院同年级前列。

2.班集制度建设健全,实施有力度。全班同学积极要求上进,干部培养和组织建设有成效,学生干部综合素质高。

3.有一个团结务实、奋发向上的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积极开展或参与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一学年内至少组织过2次以上(含2次)有影响、有意义的班级活动。

4.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体育达标率100%。

先进班集体按全学院班级总数的10%推荐参评。

第十四条 文明和谐示范宿舍评选条件

1.宿舍成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学风浓厚,人均学业成绩居同年级学生宿舍前列。

3.宿舍成员相互尊重,团结友爱,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

4.宿舍干净整洁,室内设计有特色,有创意。

文明和谐示范宿舍按当年宿舍总数的5%推荐参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

第十六条 “春华秋实”奖学金的标准为2000元/生/学年。

第十七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等级的标准为(生/学年):

特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

3000元

1000元

500元

300元

第十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的奖励标准为: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三好学生标兵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优秀毕业生

200元

200元

300元

300元

300元

第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文明和谐示范宿舍的奖励标准为:

先进班集体

文明和谐示范宿舍

500元

300元

第二十条 团委对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先进团支部的奖励,其标准按团委的有关规定执行。优秀学生党员的奖励标准按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单项奖奖励标准

1.凡参加全国、湖南省、衡阳市和本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奖者,此项奖励标准按校团委、科技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已获得专利的作品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分别进行奖励,其奖金分别为2500元、1000元、500元。

3.凡参加全国、湖南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力学竞赛、广告艺术竞赛、化学实验技能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大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师范生技能大赛和英语演讲比赛等学科竞赛获奖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竞赛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国家级

20000元

10000元

8000元

4000元

6000元

3000元

4000元

2000元

省级

10000元

2000元

4000元

1000元

2000元

800元

1000元

500元

4.凡代表我校参加全国、省、市各级各类比赛个人奖按以下

标准奖励:

竞赛级别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全国大学生运动

5000元

4000元

3000元

2000元

1500元

1000元

800元

800元

全国大学生单项锦标赛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800元

700元

600元

500元

500元

湖南省大学生运动会

2000元

1500元

1000元

500元

400元

300元

200元

200元

湖南大学生单项锦标赛

800元

600元

400元






注:凡在各级各类比赛中取得名次的集体项目,如篮球、排球、足球、集体操等团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参照相应级别个人奖的5倍给予奖励;其他团体项目参照相应级别个人奖的3倍给予奖励;田径、游泳的接力项目参照相应级别个人奖的2倍给予奖励;破纪录者另外奖励第一名的奖金。

5.凡代表我校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或单项世界杯、世界锦标赛获得单项比赛前八名的学生可授予“特殊贡献奖”,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6.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文艺类等获奖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6.1.按名次取奖则按以下标准奖励:

竞赛等级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国家级

5000元

2000元

3000元

1500元

2000元

1000元

省级

1000元

600元

800元

400元

600元

300元

6.2.按等级取奖则按以下标准奖励:

竞赛等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团体

个人

国家级

5000元

2000元

3000元

1500元

2000元

1000元

1000元

500元

省级

1000元

600元

800元

400元

600元

300元

400元

200元

7.省级及以上具体是指省级及以上政府或由政府委托的协会机构,若由一级协会举办的,奖励标准降一等级执行,非一级协会举办的不予奖励。

8.在校学生考取硕士研究生的每生奖励1000元。

第五章 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评先评优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于当年四月底前评选完毕;其他各类评优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十三条 各种奖项的评选,坚持个人或集体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首先由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二级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四条 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均由各二级学院申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在全校(含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重大奖励实行答辩质询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设立具体奖项,奖项设置方案须报学生工作处审定。

第二十七条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励的,奖金按最高额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凡无故拖欠学费者,本学年内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衡阳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体育科学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计字139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衡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校学生热爱所学专业,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毕业后献身祖国的建设事业,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凡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种类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个等级。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及标准

一、特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2‰比例推荐评选,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二、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5%比例推荐评选,标准每生每学年1000元;

三、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10%比例推荐评选,标准每生每学年500元;

四、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总人数的15%比例推荐评选,标准每生每学年300元。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诚信为人,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违纪现象。

3.体育成绩达标,有良好身体和心理素质。

4.成绩特别优秀。考试科目单科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考查科目成绩为“优秀”(音乐、体育、美术等专业学生的非专业考试科目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

5.学年综合测评排名班级第一。

6.大三、大四年级学生的外语成绩必须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优良分数线。

二、一等奖学金

1.德育、体育和身心健康要求与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相同。

2.学年各科平均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考试科目单科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考查科目成绩为合格。

3.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10%。

4.大三、大四外语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优良分数线。

三、二等奖学金

1.德育、体育和身心健康要求与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相同。

2.学年各科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考试科目单科成绩75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为合格。

3.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20%。

四、三等奖学金

1.德育、体育和身心健康要求与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相同。

2.学年各科平均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考试科目单科成绩7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为合格。

3.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30%。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特等奖学金和一、二、三等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在综合测评基础上,按条件和比例评定上一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2.优秀学生奖学金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在本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评奖结果进行审核,各教学院应加强教师的教学与考试管理,做到学生的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因审核不符合获奖条件而被取消的名额,各二级学院不再补报,特等奖学金的评审结果在学生工作处网站向全校公示后,由学生工作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附则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衡阳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体育科学学院“优秀共青团员(干)、魅力团支部书记”评选办法

为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激发团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团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团员的觉悟和素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中央“团内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共青团员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自觉遵守团的章程,履行团员各项权利和义务,自觉执行团的各项决议。

2.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举止文明,尊敬师长,无违纪违规行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在日常生活中发挥模范作用。

3.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综合素质高,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4.诚实守信,热心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

5.积极参加团支部组织生活,关心集体,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精神,及时缴纳团费,按时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团员民主评议为合格以上。

6.成为注册志愿者,经常性参加志愿服务。

二、优秀共青团干部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2.现任校、院、班各级团组织的干部,且任期在一年以上,敢于负责,顾全大局,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3.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前30%),能够积极参加各类有益活动,工作扎实有效,群众基础好,在学生中有威信,能在广大青年团员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4.热爱团的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团的决议,能按照上级团组织要求和青年的需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且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5.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公道正派,帮助团员青年解决实际困难,在团员青年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号召力。

6.成为注册志愿者,经常性参加志愿服务。

三、魅力团支部书记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2.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前20%),能够积极参加各类有益活动,在班级起模范带头作用。

3.担任班级团支书一年以上(含一年),明确团支部书记的工作职责,热爱团的事业,认真执行团的各项决议,工作开拓创新,勤奋务实,能积极组织团支部开展组织生活、主题团日、团员意识教育、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活动。

4.能充分调动团支部领导班子的积极性,发挥其组织和领导作用,带领班级积极参与学校的工作,班级活跃度高,整个班集体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在学校的表现突出。

5.有较强综合素质,曾经获得校级以上奖励(含校级)。

6.成为注册志愿者,经常性参加志愿服务。

第二条 评选比例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分别按在籍注册团员总人数的5%、3%的比例评选,魅力团支部书记每学年评选20人。

第三条 审批程序

由本人申请,支部团员大会评议,各学院团委审核后上报校团委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体育科学学院五四红旗团支部

一、评选条件

1.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工作活跃,有一项以上特色活动,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

2.支部组织健全,作风扎实,凝聚力强,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定期开展团支部组织生活并做好记录,按时完成团籍注册,支部团员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能够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3.能以重大事件、重大节日为契机,开展具有各种特色的团队活动、主题团日活动,团支部的集体荣誉感、凝聚力强。

4.积极参与班级管理,所在班级具有良好的学习风气,整个团支部求实奋进,主动关心班上同学的思想、学习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困难。

5.积极组织本支部团员青年参加学校的各项学术科技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

6.按时按量交纳团费,积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7.申报单位团干部成为注册志愿者。

二、评选比例

红旗团支部按各学院团委实际缴纳团费人数的0.3%分配名额。

体育科学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

为了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等文件精神,奖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不含公费定向师范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学生(不含公费定向师范生)。

第二条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年级或专业)的排名位于前10%,并获校特等奖学金(没有特等奖学金获得者可以从班级门平成绩、综合素质测评双第一中择优推荐);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SCI、A&HCI、SCI、EI、CPCI、CSSCI、CSCD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与上述条款相当的荣誉或成果(须通过专家认定)。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4.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排名前20%;

5.学习成绩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排名前10%,当年无不及格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中的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原则上一学年来考试有不及格科目不能参评一等助学金;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中的学生。

第三条资助标准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规定,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44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2200元。具体额度如有调整以当年财政部、教育部及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为准。

第四条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按照学校的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申请者还需进行公开答辩(详见:《体育科学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答辩工作方案》)。

1.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公示

二级学院以班级(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班团干部、寝室长、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名单和评议结果应分别在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2.二级学院审核、公示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组长要对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负全责,评审小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上审核、确定初审合格者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审批、公示

学生工作处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全校奖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按两个学期分两次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六条 监督与管理

1.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和工作流程的宣传,确保符合条件学生申请奖助学金的权利;加强受助资格审查,坚决杜绝把明显不符合国家奖助资格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坚决杜绝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现象,确保资助对象、资助力度更加精准;合理确定公示方式与内容,既要防止暗箱操作、人情资助等现象,又要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2.学生工作处定期联合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组织开展对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

第七条 其他

1.受资助的学生如有把国家奖助学金用于非学习、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虚报家庭经济状况或有其他诚信缺失而获得资助者等,一经发现,即终止资助,并退还所获资助。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延长学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

3.受资助学生应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及各项公益活动,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考核。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体育科学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了确保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特制定此办法:

一、组织领导

组长:胡建忠、江亮

副组长:郭思危

成员:戴庆、郭丽、崔亚杰、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

二、答辩流程

(一)国家奖学金候选者进行2分钟以内自我陈述,陈述内容包括自我介绍、入学以来取得的突出成绩等;

(二)候选者进行答辩,回答答辩小组提出的相关问题;

(三)自我总结和补充发言

三、评分标准

(一)综合测评分数、各门成绩平均分数(30%)

根据候选者的综测、门平成绩折合为相应的分数。

(二)综合材料分(30%)

根据候选者所获荣誉,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荣誉的加分标准(参考《衡阳师范学院学生手册》《体育科学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加分细则》)计算总分,同一参赛项目获得多项成绩取最佳成绩进行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个人陈述(20%)

主要考查候选者的语言表达能力、个人能力展示。

(四)回答问题(20%)

主要考查候选者的综合能力。

四、审议、公示

答辩小组根据综合成绩拟定名单,报学院党政联席确定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国家奖学金综合材料分评分细则

获奖等级

加分细则

国家级

特等奖11分;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

省级

一等奖10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四、五、六等分别计3、2、1分

市级

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2分。市级荣誉称号计4分

校级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榜样的力量年度人物”“三下乡优秀个人”等计4分

省级优秀运动员、防疫志愿者

分别计6分、4分

等级证书

英语四级计6分;英语六级计8分

其他

普通志愿者证书一律计2分,其他特殊志愿者(比如抗洪救灾、防疫抗疫)计4分;英语四级证书计6分;英语六级证书计8分;计算机二级证书计4分;体育竞赛成绩加分上限50分;特等奖学金计6分,一级等奖学金算一次校级荣誉,计4分,二等奖学金计3分

体育科学学院

“春华秋实”奖学金管理与评定办法

为资助培养更多的品学兼优、学有所成的师院学子,原衡阳师专中文科1980级全体校友特设立衡阳师范学院“春华秋实”奖学金。为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春华秋实” 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奖励和支持在校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激励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条 “春华秋实” 奖学金每学年9月评选一次。

第三条 “春华秋实” 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具体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开展。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由奖学金设立单位和学校组成“春华秋实”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和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双方协商产生。

第六条 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修改制定章程,制定评定细则,监督奖学金的使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衡阳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处。

第三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申请对象为衡阳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注意个人修养,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积极履行学生义务;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具体量化标准为:参评学年度的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必须在本班前20%以内,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中的学生。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本奖学金基金为100万元,本金保持不动,利用每年基金利息收益进行奖励和组织活动,奖学金利息不足的情况下从学校资助贫困生基金中弥补。

第十条 奖励标准:每人2000元。

第五章 评选办法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具体评选办法及评审程序如下:

1.评选办法:“春华秋实”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与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同步进行,文学院两个名额,其他二级学院各一个名额。

2.评审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附有关证明材料。

(2)二级学院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讨论、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人员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由“春华秋实”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参评人选,并将参评人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3.每年12月份发放奖金,相关材料放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由学生工作处、校友办负责解释。原《衡阳师范学院“春华秋实”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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